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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作者:鸿海环保 时间:2018-01-15 11:29 阅读:

冀政办字〔2015〕6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环境监管职责
        省政府确定2015年为“环境监管执法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每年要专题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对生态建设、污染防治、环境监管执法作出部署,强力推动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建立统一环境监管执法机制
        依法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的责任。2015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认真梳理并确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项目立项与价格调控、结构调整、矿山与生态恢复、施工扬尘控制、城镇垃圾清运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水资.源利用保护及造林绿化等方面涉及环境监管执法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并将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
三、完善环境监管标准体系建设
        自2015年至2017年,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要求,推进制定和完善生物质燃烧大气污染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水质在线监测远程质控等方面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运用倒退机制,促进产业升级。
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
        继续组织开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保持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使打击行动常态化。2015年7月底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建立实施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研究细化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部门在办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过程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要给予必要支持。探索实行环境安全保卫警察、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双重管理体制,打造支专业能力强、执法手段硬的联合执法队伍。
五、完成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
        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的组织体系、监管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企业自律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落实网格监管责任制,明确各级网格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并签订责任状。2015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省、市县、乡镇(街道)、村五级管理、三级网格的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各地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方案要向社会公开。
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2015年9月底前,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风险等级评估,通过划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确定监管等级,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制定差别化监管措施,切实做到“一企一档”,完善排查信息的归集与档案整理,形成当地环境监管信息数据库。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环境监管档案,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省环保部门要对20%的国控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市环保部门要对50%以上的市属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检查;省直管县(市)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排查一遍。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七、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依法取缔对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依法查封、扣押生产设施设备;对被责令停止建设、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完善企业环境信用金融信贷挂钩制度,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违法行为纳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加大违法成本。对于环境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质监、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八、切实加强环境执法责任监督
        自2015年起,省、市环保部门要对下一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开展稽查。省环保部门每年对30%以上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进行稽查,市环保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进行稽查,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被稽查单位并督促限期整改。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省环保部门要制定年度环境保
护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案,结合执法检查、案卷评查,分季度组织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县(市、区)环境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执法监督,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同时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对网格监管不展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环境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积极推进“阳光执法”
        各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公开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企业名单、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等环境信息,并于每年3月底年前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办理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将“12369”环保举报热线建设、运营和维护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探索实行社会化运营管理模式,保障正常运行。
十、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引导和监督排污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完善排污单位自律体系建设,强化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2015年6月底前,所有排污单位要健全环保机构,配备环保人员,建立环保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在厂区明显位置公开生产工艺,排污节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要加强排污计量器具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浓度、总量,超标排放污染物、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开展自行监测结果,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排污费(税)缴纳,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因环境污染受到行政处罚排污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十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各市、县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充实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岗位培训,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岗位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公安环境安全保卫执法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十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全面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2015年6月底前,清查各级环境监管执法机构人员工资和执法车辆保障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攻策规定,补齐拖欠的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工资,确保环境监管执法车辆全部用于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和我省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相关规定配备调查取证等环境监管执法设备,保障基层环境监管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环境监管执法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涉水、涉气的重点排污单位完成建设远程执法抽查系列装置。进一步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推进运用自动监控、远程执法、无人机、移动执法系统等科技执法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